一、un是什么意思 1、United Nations 联合国;联合国是一个世界性、综合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现有193个会员国。工作语言为阿拉伯语、汉语、英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现任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António Guterres,1949年4月30日出生于葡萄牙,联合国第九任秘书长,前葡萄牙共和国总理,政治家。于2017年1月1日上任)。 官方网站:http://www.un.org/ 2、1942年1月1日,正在对德、意、日法西斯作战的中、美、英、苏等26国代表在华盛顿发表了《联合国家宣言》。1945年4月25日,来自50个国家(波兰因故未参加)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召开了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6月26日,50个国家的代表签署了《联合国*章》。同年10月24日,中、法、苏、英、美和其他多数签字国递交了批准书后,*章开始生效,联合国 (United Nations) 正式成立。1947年,联合国大会决定,10月24日为联合国日。 3、根据联合国*章的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性质的问题,并且促进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到上述共同目的。 4、联合国系统组织结构图 联合国系统(United Nations System)是一个比法律意义上的联合国组织更大的一个国际组织体系,包括联合国和与其有特殊联系的一些独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专门机构)等外围机构。 5、根据《联合国*章》第三章第七条之规定, 联合国设有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联合国秘书处等6个联合国主要机构(联合国主要机关)。(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现在是联合国大会的附属机构,直接向联合国所有会员国负责。) 二、联合国主要机构 1、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大会,简称“联大”,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它是联合国的审议机构。每年举行一次常会,规定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二开幕,通常持续到12月中旬,每届常会会期一般为3个月。如议程未讨论完毕,可延至第二年春继续,但必须在下届常会开幕前闭幕。大会可在会议期间决定暂时休会,并可在以后复会。大会对于“重要问题”的决议,须由2/3多数通过;对于“一般问题”的决议,半数以上通过即可。大会通过的决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足以对会员国产生广泛的政治影响。除常会以外,应半数以上会员国或安理会要求,大会还可在15天内召开特别会议,在24小时内举行紧急特别会议。按照联合国*章的规定,大会有权讨论*章范围内任何问题,并向会员国和安理会提出建议。 2、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由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美国等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非常任理事国按地区分配原则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不能连选连任。《*章》规定,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职能是:根据*章规定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规定;调查任何国际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争端的任何情况,断定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的行动,并采取经济、外交或军事制裁行动来反对侵略;负责拟订军备管制的计划;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秘书长。 3、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是根据《联合国*章》设立的,是协调14个联合国专门机构、10个职司委员会和5个区域委员会的经济、社会和相关工作的主要机构。经社理事会还管辖11个基金会和规划署。经社理事会为讨论国际经济及社会问题,并为就此类问题制定面向各成语国和整个联合国系统的政策建议,提供中心论坛。它负责促进较高的生活标准、全民就业以及经济和社会的进步;解决国际经济、社会和卫生问题;促进国际间文化和教育合作;倡导对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它授权从事或发起有关这些问题的研究和报告。它也授权帮助准备和组织经济、社会和相关领域的重大国际会议,协调这些会议的后续事项。 4、联合国托管理事会 联合国托管理事会由五个安全理事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组成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随着联合国的最后一个托管领土帕劳取得独立,理事会于1994年11月1日正式停止运作。理事会修改其议事规则,取消每年举行会议的规定,并同意根据理事会或理事会主席的决定,或根据理事会多数成员或大会或安全理事会的要求,视需要举行会议。 5、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根据1945年6月26日在旧金山签署的《联合国*章》设立,以实现联合国的一项主要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国际法院依照《国际法院规约》及其本身的《规则》运作。《规约》是《*章》的一部分。国际法院于1946年开始工作,取代1920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设立的常设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在荷兰海牙和平宫。联合国六个主要机构中,国际法院是唯一设在纽约以外的机构。 国际法院具有双重作用: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三、联合国的宗旨 1、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2、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3、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4、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